离大谱!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因“违反竞业协议”被公司索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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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2025-04-17 19:01每日经济新闻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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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被“老东家”认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索赔违约金20万元。
保安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
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
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前两条款正向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后一条款反向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某保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对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全员竞业限制”“天价违约金”?
谁在滥用竞业限制条款
近年来,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的情况频出。原本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促进良性竞争的协议,却被一些企业当成了“拿捏”职工的工具。
2024年,在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实习的张冰发帖求助称,自己仅实习了6天,就被以能力不匹配为由辞退,但却未明确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她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总共100多人,北京分部的20-30人,不论实习生还是正式员工,都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
有的试用期职工也会被公司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在深圳某研发公司从事测试工作的李明芳告诉记者,她入职时便与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为1年。2024年5月,就在试用期将满之际,李明芳被公司辞退,同时被要求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过低的补偿金、索要过高的违约金,让不少劳动者直呼不合理。
2024年,为了照顾罹患重症的父亲,范文涛放弃了年薪20万元的工作,“降薪跳槽”回老家从事动力电芯开发的技术支持工作,月薪9300元。然而,前东家却带着一份长达十多页的竞业限制协议上门追责,其中有一份超过50家新能源企业的名单,范文涛的新东家是其中一家企业的设备供应商,前东家以此为由,要求他赔偿100万元的违约金。这让范文涛苦不堪言,他认为自己入职的只是被限制企业的供应商,而非被限制企业本身,且每月1700元的补偿金不足以支撑其日常开销。“没想到曾经签订的协议,成了职业发展的障碍。”范文涛感叹。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韩晋指出,目前,竞业限制下补偿金额存在畸低的现象。他在实际工作中发现,42%的用人单位约定补偿金为在职期间月工资的30%,仅有2.12%的用人单位约定为在职期间月工资的50%,更有以基本工资的30%约定补偿金的情形,折算金额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不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更不用说顾及劳动者职业发展前景。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标准,央视网记者采访了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方维忠。
“目前,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工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约定。若无约定,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工资的30%作为补偿金。而违约金则没有限制性规定,主要看双方约定。”方维忠介绍。
由于缺乏限制性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出于震慑或惩戒的目的,设定高额违约金,有的金额为劳动者收入的十倍至几十倍不等。
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吴士刚曾表示,“全员竞业限制”趋势出现的原因,首先是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缔约地位不对等,公司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多数职工没有能力拒绝。其次,一些职工不清楚竞业限制协议的后果,或看其他人都签了便也跟着签。
近两年,在竞业限制方面司法实践也有一些探索和创新。如在上述保安跳槽被索赔的案件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些判例对于遏制竞业协议滥用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同时,法律界人士提醒↓↓
劳动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协议签署前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签署。
签订协议时,劳动者应认真阅读条款,对格式条款或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用人单位在聘用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应有合理的评估程序,经评估确有必要时,再对特定的少部分人员启动竞业限制要求。
对竞业限制期限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劳动者应注意要求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明确列出,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由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劳动者应注意要求用人单位注明约定的比例和基数等,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如果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应尽可能地避免去竞品企业入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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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20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