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王南华,性别:男,身份证号:32112119600925118,住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联系电话:13004361688
举报人:王文明 性别:男,1966年01月08日,出生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26栋 联系电话:18015250359
被举报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 178 号,负责人:龙飞,职务:局长
举报对象:DT1702 地块润发佳苑(上党镇王院村 183 号)14#-17# 安置房项目及监管履职问题
举报请求:
1. 依法核查润发佳苑 14#—17# 安置房项目建设违法问题:案涉楼栋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超过 16 米,新建项目未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6-4-1 强制性条文配套建设电梯,属于违反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工程质量违法。请责令丹徒区住建局依法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2. 核查丹徒区住建局在该项目配套设施核查工作中的监管失职问题。该安置房参照商品住房开展配套核查,在项目存在未建电梯重大工程缺陷、燃气未入户情况下,仍然通过配套设施核查,出具核查合格意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3. 核查该项目燃气配套未入户问题。项目虽完成燃气主管网基础施工,但未完成到户接入,不满足基本居住交付条件,丹徒区住建局未尽配套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入户配套工程。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系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 183 号润发佳苑(DT1702 地块)安置房业主。该项目由镇江上党生态汽车配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共 4 栋安置房(14#—17# 楼),2016 年开工、2020 年竣工无偿移交给上党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涉案安置房是参照商品住房实施配套设施核查,2021 年 1 月 28 日经丹徒区住建局上报,镇江市住建局终审通过配套设施核查。
一、项目新建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未依法建设电梯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6-4-1强制性条文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案涉 4 栋安置房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坪高度超过 16 米,依法应当在项目建设阶段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成电梯。但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全过程没有建设电梯,属于永久性工程违法缺陷。 丹徒区住建局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配套核查等环节,未发现该重大违规情形,仍然通过配套核查。其在后续信访答复(镇徒住建告字〔2026〕11 号)中,回避新建项目法定建设义务,错误引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要求业主自行筹资走加装电梯流程,实质是将建设单位法定建设责任转嫁给安置群众,监管履职不到位。
二、配套设施核查流于形式,燃气配套未完成入户交付 案涉项目配套核查时,燃气工程仅完成主干管施工,仅具备通气基础条件,没有完成到户接入,多年来燃气始终无法入户,不能满足安置房基本居住使用需求。 丹徒区住建局在配套核查中,明知配套未全部落实到位,仍然出具核查合格意见。在信访答复中将燃气入户认定为建设单位与燃气公司之间民事合同事项,以此免除住建部门对住宅配套交付的行政监管责任,属于监管缺位。
三、举报人维权经过 举报人已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提交信访履职申请(信访编号:3200202607181151334),丹徒区住建局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出具镇徒住建告字〔2026〕11 号《依法履职答复书》。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政策错误,没有依法纠正项目违法问题,未落实监管查处职责。
综上,DT1702 地块润发佳苑安置房项目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建设规范、配套设施未按要求完工等问题;丹徒区住建局在项目配套核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现向上级主管部门实名举报,请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对项目违法问题及监管失职问题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以上如果有一句这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人:王南华13004361688,王文明18015250359,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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