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点物品怎么了,地方空着才是浪费!”

“我家门口我说了算!想放什么就放!”

“用得着这么较真么,我看别人也放了!”

“给你们物业费,不是让你们来管我的!”

楼道,居民们生活的公共区域,

一旦被各家堆放的物品或杂物盘踞,

就会充满火灾隐患,

而且公共场所的东西无人看管。

如果居民堆放在楼道的东西丢失了,

物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赔偿责任吗?

联想到物业前段时间张贴过

清理公共走道和楼梯间堆放物品的通知,

老黄认定自己的茶台是被物业清理了,

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消除小区火灾隐患,

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

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

收回室内的情况下,

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

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

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

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老黄作为小区业主,

应当配合物业公司为保障小区安全

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老黄主张物业公司

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

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

造成其经济损失3500元,

一无证据证明财物丢失与物业有关,

二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情况;

且老黄将个人物品长期放置在外,

应当预见到可能丢失的风险,

故其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返还物品

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驳回了老黄的诉讼请求,

并对其普及了民法典中

关于公共区域的相关规定,

告知其不得再将物品堆放在公共通道。





王继伟 驿城区人民法院

朱古洞人民法庭 一级法官

法官提醒:

居民房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楼梯间

一般为消防通道,

对于放置私人物品占用该通道的,

极易产生火灾风险,

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老黄在楼道中堆放物品

一旦火灾发生,影响逃生或灭火,

极有可能会因违反上述规定

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您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请不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口处放置鞋柜

或堆放杂物,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消灭火灾隐患,

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