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女)任丹徒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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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行“本院与朱**制作谈话笔录一份,其陈述案涉配套工程是伟新公司施工而非原告施工”
1、朱**以前在被告2处任村长,现在还在村里借用发工资,与两被告还是有利益关系,其谈话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2、涉案工程原告在工地施工时朱**安排人去扬州李典镇用拖拉机运水泥管,安排村民弄木桩、在工地拉线!配合着原告施工。
3、2017年11月21日与朱**、监理李*通话录音,依据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载体,并当庭放给朱**听;通话中手机号码也确认是朱**本人;在法庭上朱**也否认,原告当庭也要求对2份录音进行鉴定!证明朱**明显在说谎歪曲事实。
4、通话中提到的小挖机也是朱**介绍的,正在施工的也是涉案工程中的沿江堤开小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