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损耗房东自负,人为改动租客担责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租房纠纷案引发关注。租客张先生自2006年起承租刘女士的房屋,连续居住18年,期间经房东口头同意,将白色墙体刷为黄色、三室户型改造为四室。2024年退租时,房东要求“恢复如新”,包括恢复三室户型、全屋刷白、地板灶台全部换新,索赔修复费、空置损失及违约金共计24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租客赔付6万余元,房东退还保证金6600元。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恢复原状”与“恢复如新”。18年居住使用,墙面老化、地板磨损、厨卫陈旧,属于正常的自然损耗,依照《民法典》应由房东承担折旧成本。而房东试图将全屋翻新成本全数转嫁租客,本质是对“恢复原状”条款的曲解和滥用。

但租客也并非全无责任。改动户型、墙体颜色是既定事实,即便当初获口头同意,但合同明确约定退租复原,相关修复成本理应由其承担。这也警示租客:房屋改造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复原安排,否则退租时必然面临修复责任。

关于十几万元的空置损失,法院未全额支持,明确指出房东负有主动止损责任,不能放任损失持续扩大后将所有成本算在租客头上。这一判决逻辑具有普遍意义:租房纠纷里,任何一方都不能消极放任损失加剧,无正当理由扩大的损害部分,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