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出资(城镇设施赞助费)从大港迁谏壁小城镇户口必须按照  国发(1997)20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1997年5月20日)中的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吗,
请问一下1999年12月当时出资(城镇设施赞助费)迁的谏壁小城镇户口必须凭收地证明办理落户小城镇吗?
如果不需要又是按照国家或江苏的那个政策执行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