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云南人肖某在一次行车争执中脑出血倒地,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对方王某最初被刑事立案,后因“无法预见”被撤案;民事一审法院判令王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家属88万余元的索赔请求。目前,家属已提起上诉。

2023年6月的一天夜里,云南景洪市,54岁的肖某驾驶一辆奔驰商务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据王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当时他骑电动车经过小区门口,肖某的车辆突然驶出,险些相撞。王某下意识说了一句脏话“我×”,便骑车离开。肖某驾车追赶了约20米,将王某的电动车逼停。

附近小区保安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后来我听到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路过时骂商务车。商务车就追了上去,俩人争吵了起来。我过去的时候开商务车的男子已经倒在地上。”

两人下车后发生争吵。王某称,肖某先动手打了他一拳,当他准备打第二拳时,王某用双手推挡了肖某的双肩。肖某后退两步,双方继续争吵了约十秒,随后肖某自己坐倒在地。

120赶到后将肖某送往医院。两天后,肖某不幸在医院去世。

司法鉴定显示,肖某的直接死因为“脑底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损伤形成,程度及与死亡关系分析:死者枕中下部偏左侧头皮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如倒地与地面钝性接触碰挫可以形成;由于未见颅骨骨折,硬脑膜外、下出血及脑组织挫伤,故头部损伤程度轻微,不支持因头部损伤直接致死”。
此外尸检发现肖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5.36mg/100ml。

据肖某的家属向记者介绍,公安机关最初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过近两年的调查,2025年3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警方认为,王某无法预见一次普通的争执和推挡,会导致对方突发疾病死亡。肖某的死亡,主要与其自身疾病、醉酒状态以及冲突有关。

“事发地没有监控。王某自述我父亲是自己倒地的,目击者也没看到他到底怎么倒地。”肖某家属说,“其次,鉴定报告上写明的枕部、肩胛部有轻微挫伤,是不是有推搡,殴打也不清楚。”

刑事程序结束后,肖某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88万余元。2026年5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肖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肖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74元,肖某承担9824元。

法院认为,肖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因情绪激动和自身健康问题致脑底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王某对肖某的死亡并不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无证据证明死者遭王某殴打。再次,肖某逼停对方主动下车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非王某主动与其发生争执,故肖某在事发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加之,死者肖某属醉酒后驾车,其本身还存在其他过错,事发时存在酒后情绪易激的高度可能性。综上所述,法院确认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王某造成。
王某在此过程中与其发生争执,亦可能是肖某病发身亡的诱因之一,故王某对此也有轻微过失,法院根据王某的上述过错程度及参考其他相类似的民事判决案例,酌情判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用。

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家属认为,王某的推搡行为直接造成了肖某头部外伤,并引发激烈争执和情绪激动,而这两点正是司法鉴定明确列出的“诱因”。王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只赔5000元。(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