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仁寿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在农村鱼塘溺水死亡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23年6月19日,邹某某在被告谬某某等人承包的钟祥镇一鱼塘中溺水死亡。派出所出警调查后,判断死者系意外溺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但认为鱼塘管理者谬某某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村委会组织原告与被告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经了解,事发地点并非村民生活通行道路,且鱼塘边醒目位置已经设置“水深危险、严禁戏水”等警示标志。鉴于被告方作为鱼塘管理者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死者作为具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到鱼塘边取水导致落水溺亡,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