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个常州案子真实,但别被断章取义误导,根本没有最高法统一意见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2. 返还社保补贴是全国统一规则,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支持;但滞纳金是专门罚企业的行政惩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都判公司自行全额承担,常州只是少数特例,不能当成通用法律。
3. 参保是公司首要法定责任,就算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也必须参保,滞纳金是企业违法的惩罚,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所谓“违背诚信就要分摊十几万滞纳金”只是单一地方判例的片面说法,不具备普遍法律效力。
补充关键法条支撑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处罚对象仅为单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仅规定承诺放弃社保无效、单位可追回社保补贴,未提及滞纳金分摊;
3. 《民法典》157条:民事行为无效互相返还财产,但行政罚款、滞纳金不属于“无效行为直接财产损失”,不能适用过错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