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快捷导航

精彩推荐:MY0511客户端下载

    • 中信银行镇江分行

    • 公益体彩 乐善人生

    • 天然石材·人造石

    » 梦溪论坛 » 百姓话题 » 法律专业应该从历史中学些什么?这篇文章很有价值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法律专业应该从历史中学些什么?这篇文章很有价值     
    查看: 396  回复: 7
     8  1/2  1  2  > 
    [焦点话题] 法律专业应该从历史中学些什么?这篇文章很有价值      查看: 396  回复: 7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1-1-27
    •  
    法律专业应该从历史中学些什么?这篇文章很有价值

    关于最近发生的13岁少年推5岁孩子下水溺亡的案子,本文作者谈了些看法:
    我的看法是现在的某些法律条款过于“进步”,已经脱离了某些本质。

    把《大清律例》里那条处理幼童杀人的定例翻出来,往现在的法条旁边一放,几乎是高下立见。

    《大清律例·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写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翻成白话,清代对小孩犯罪分了三档。

    七岁以下,免罪。

    十岁以下,够得上死罪的,一律上报,由皇帝定夺。

    十五岁以下,流罪以下拿银子赎。

    看着挺宽厚。可这套规矩的要害,落在"取自上裁"上。

    大清律给十岁以下的孩子留的,是一次上请的机会。裁量权攥在皇帝手里。

    而皇帝是怎么裁的?有两个现实的案子。

    雍正十年,江西,十四岁的丁乞三仔跟十八岁的族兄丁狗仔一起挑土。

    狗仔欺负他年纪小,逼他挑重筐,还拿土块砸他。

    丁乞三仔忍到不能再忍,捡起土块回砸,砸中狗仔小腹,人死了。

    按律,斗殴致死,绞监候

    雍正看了卷宗,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

    这是清代的"宽宥"长什么样。

    一个被大个子欺负到头上的孩子,被逼还手,皇帝免了他的死。

    再看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

    两个九岁的男孩在河坝放羊。刘縻子跟李子相讨葫豆吃,李子相给了。

    刘縻子吃完再讨,李子相不给,刘縻子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李子相倒地,后腰撞在石头上,当场没了。

    四川总督文绶按律上请,拟了个减等收赎。乾隆把这道上请驳了。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1-1-27
    •  


            "九岁幼童既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不宜遽为矜宥。人命至重。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




            意思很直白。一个九岁的孩子,为几颗蚕豆就要一条人命,这性子得多凶。人命是天下最重的东西,只因为他年纪小就免他一死,不管是情理和法理上,哪里还谈得上公平?



    刘縻子最后判了绞监候。



    一个小小年纪的孩童,下起手来这么狠,往后还了得。此子断不可留。



    乾隆借这个案子,把定例改了。刑部议定十岁以下斗殴毙命的案子,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的,才准依律上请;年长不到三岁的,一律拟绞监候,不许随便上请。十五岁以下被人欺侮打死人的,得查实死者确实长于凶犯四岁以上,且死者理亏逞凶,或者凶手本来就是无心失手,才准援引丁乞三仔的成例,报上来听候钦定。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1-1-27
    •  

    把这三条掰开看:死者比凶犯大四岁以上、死者理亏在先、凶手手上没带杀人的恶念。三条占齐,才够得着减刑的门槛。



    嘉庆八年,广西巡抚在《刑案汇览》里留过一份说帖,讲得更透:"查办理幼孩毙命之案,总视其是否被长欺侮为断。如死者并非理曲逞凶,又无欺凌情状,凶犯虽年未及岁,仍应按律拟抵,不准声请。"



    年纪不到,照样按律抵命。



    清代的律条粗,粗得能看见它盯的是什么。它盯的是凶犯有没有被逼、对方有没有欺负人、下手的时候心里想的是什么。年龄只是进门的一道坎,进了门之后,看的是恶意。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1-1-27
    •  

    拿乾隆那条定例来量最近这个案子:凶犯十三岁,死者五岁。凶犯比死者大八岁。



    那条定例减免的前提,是"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是凶手挨了欺负、被逼到墙角。



    这个案子里,站在墙角的那个,是五岁的王某。



    凶犯比被害人整整大了八岁,力气、身高、心眼,全方面压着对方。



    死者没有欺负过凶手。



    案发前两家没有矛盾,王先生自己说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从没红过脸。



    真正的起因,是五岁孩子朝凶手妹妹身上撒了一把沙子。



    小孩之间这种事,一天里全国得发生几万回。



    凶手呢?第一次把对方推下水沟,孩子挣扎着爬上来,他换了个地方接着推。中间那段路,是他牵着孩子走的。走到桥上,再推。



    然后孩子溺亡。



    这就是恶意。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1-1-27
    •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梁某够上了。案子已经核准追诉,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紧接着是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那个"应当"。这两个字把话说死了。法官在这上面没有裁量余地,从轻或者减轻,必须给。



    再往下是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三条叠在一起,结果就定了。有律师对媒体讲过,故意杀人罪顶格,最高只能判无期徒刑。




     8  1/2  1  2  >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快速回复主题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 或 注册
    您目前是游客,本帖已被系统设置了自动关闭,不可回复!

    0/5000字

     
    < >
     

    Powered by Discuz! X 2 0.023297 s 清除 Cookies - 镇江网友之家 - 手机版
    论坛导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