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近发生的13岁少年推5岁孩子下水溺亡的案子,本文作者谈了些看法:
我的看法是现在的某些法律条款过于“进步”,已经脱离了某些本质。
把《大清律例》里那条处理幼童杀人的定例翻出来,往现在的法条旁边一放,几乎是高下立见。
《大清律例·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写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翻成白话,清代对小孩犯罪分了三档。
七岁以下,免罪。
十岁以下,够得上死罪的,一律上报,由皇帝定夺。
十五岁以下,流罪以下拿银子赎。
看着挺宽厚。可这套规矩的要害,落在"取自上裁"上。
大清律给十岁以下的孩子留的,是一次上请的机会。裁量权攥在皇帝手里。
而皇帝是怎么裁的?有两个现实的案子。
雍正十年,江西,十四岁的丁乞三仔跟十八岁的族兄丁狗仔一起挑土。
狗仔欺负他年纪小,逼他挑重筐,还拿土块砸他。
丁乞三仔忍到不能再忍,捡起土块回砸,砸中狗仔小腹,人死了。
按律,斗殴致死,绞监候
雍正看了卷宗,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
这是清代的"宽宥"长什么样。
一个被大个子欺负到头上的孩子,被逼还手,皇帝免了他的死。
再看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
两个九岁的男孩在河坝放羊。刘縻子跟李子相讨葫豆吃,李子相给了。
刘縻子吃完再讨,李子相不给,刘縻子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李子相倒地,后腰撞在石头上,当场没了。
四川总督文绶按律上请,拟了个减等收赎。乾隆把这道上请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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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幼童既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不宜遽为矜宥。人命至重。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
意思很直白。一个九岁的孩子,为几颗蚕豆就要一条人命,这性子得多凶。人命是天下最重的东西,只因为他年纪小就免他一死,不管是情理和法理上,哪里还谈得上公平?
刘縻子最后判了绞监候。
一个小小年纪的孩童,下起手来这么狠,往后还了得。此子断不可留。
乾隆借这个案子,把定例改了。刑部议定十岁以下斗殴毙命的案子,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的,才准依律上请;年长不到三岁的,一律拟绞监候,不许随便上请。十五岁以下被人欺侮打死人的,得查实死者确实长于凶犯四岁以上,且死者理亏逞凶,或者凶手本来就是无心失手,才准援引丁乞三仔的成例,报上来听候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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