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公示后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前”并确认空置房的,空置期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装修前和装修后符合空置房条件,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2、该《通知》是2020年1号文件的补充性条款,有关普通住宅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交纳政策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政策仍按照《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发改规发〔2020〕1号)执行。


        普通住宅符合空置房条件的前提下,2025年2月1日之前物业公共服务费按镇发改规发〔2020〕1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实际入住或使用后不可再享受减免优惠,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