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陈某系9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刘某均是某小区住户。某日晚,刘某的孩子将自行车停放在7幢楼下,离开期间被陈某骑走。陈某的奶奶看到不是自家自行车后责令陈某将自行车放回原处,陈某将自行车放回6幢楼下后回家。当晚10时许,刘某上门到陈某家找寻遗失的自行车,双方遂发生纠纷,刘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法治教育,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双方要理性协商,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随后的几天,刘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主页发布信息,称“女儿的自行车被同小区9岁男孩偷走了”,并多次使用“小偷”“偷儿”称呼陈某,使用“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等侮辱、贬损的语言形容陈某,且信息明确载有陈某家的门牌号。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某停止对陈某人格权、名誉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刘某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3.刘某赔偿陈某合理维权律师费损失5000元。

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关陈某的内容;二、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号个人主页向陈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存续时间不少于三日,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