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区法院枪我拍照手机并强行删掉公民在不影响热法的情况下他有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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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法院1
回帖推荐
网友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致电83686909联系本院监察工作人员反映,谢谢配合!感谢社会各界对京口法院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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