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多次反映,物业人员去了就收敛一些,物业一走依然我行我素,物业说没有执法权,但有没有和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就不知道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关注,让法律法规真正通上高压线,而不是出台完毕就束之高阁成为纸老虎了

[ 本帖最后由 htxk54321 于 2023-7-3 11: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