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违反管理规定,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

根据《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三)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第七十七条  (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