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一条想拿来请教一下,因为这个工作有点特殊,7月8月是放假的,比如6月30日通知,工作到今天为止就结束了,你9月就不要来上班了,单位的给的理由可能是我都提前2个月通知了,不存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劳动者本人会想,我7月虽然不用上班,但应该是在职状态,就应该获得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不太明白专业的认定,应该是怎么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学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