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两家面馆
在加盟经营中违规
使用商标结果
被告上法庭
一起来看案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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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兰州陈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加盟合同,授权其在镇江经营“兰州陈某牛肉面”面馆。后因王某违约,双方于2023年7月解除加盟合同。合同解除后,王某仍在店内荣誉墙、宣传贴纸、面碗及保温桶等处使用兰州陈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不久,王某将店铺转让给谢某经营“某大碗面馆”。谢某接手后,店内带有兰州陈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商标的牌匾、宣传贴纸、面碗等并未拆除或更换。兰州陈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后,将王某、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商标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盟合同解除后,王某已无权继续使用兰州陈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其未及时拆除、返还相关物料,仍持续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兰州陈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谢某接手店铺后,继续使用相关标识,同样构成侵权。王某、谢某应分别对其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