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快捷导航

精彩推荐:MY0511客户端下载

    • 中信银行镇江分行

    • 公益体彩 乐善人生

    • 天然石材·人造石

    » 梦溪论坛 » 百姓话题 » 公职人员获刑起诉社保部门,求认工龄养老待遇,济南法院两审驳回诉求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公职人员获刑起诉社保部门,求认工龄养老待遇,济南法院两审驳回诉求     
    查看: 762  回复: 1
    [焦点话题] 公职人员获刑起诉社保部门,求认工龄养老待遇,济南法院两审驳回诉求      查看: 762  回复: 1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5-2-14
    •  

    我艹,居然引用的是“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 740 号”的规定。内务部是建国刚成立的部门,1969年就撤销了,人社部这么多年未调整过之前各种陈规陋习等非人性化制度?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5-2-14
    •  


    QUOTE:
    原帖由 粗茶淡饭 于 2026-7-17 20:19 发表
    看一下人社部官网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56号建议的答复”

    内务部的这个文件出台于1959年,一个没有法治观念的时代,必然产生各种奇葩的“人治”制度。那套工龄、养老待遇处理规则,存在两处违背法理、民生常识的短板:

    一是对工作年限的认定。公职人员入刑前的履职劳动经历客观存在,不会因后期犯罪行为凭空消失。现行政策直接取消其改革前视同缴费连续工龄,以当事人后期的违法行为全盘否定此前合法劳动贡献,惩戒范围不应当溯及过往正常履职阶段,逻辑有失公允。

    二是混淆公职特殊待遇与公民法定养老私产边界。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尤其是个人账户实缴资金、基于劳动年限对应的养老保障,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换来的合法财产权益。犯罪该罚、该追缴赃款没问题,但不能把早年正常劳动攒下的养老保障一并抹掉,此行为等同于强行剥夺公民的个人私产,而且还是个人养老的财产,这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发生的事。明显存在过度限制公民财产权益的问题,过重打击刑释人员晚年生存保障,不利于刑满人员回归社会。

    内务部740号文件出台时,还没有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法》,一刀切的剥夺制度与现行社保法律存在冲突,亟需更新。



    [ 本帖最后由 愈蠢愈自信 于 2026-7-17 21:24 编辑 ]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快速回复主题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注册
    您目前是游客,本帖已被系统设置了自动关闭,不可回复!

    0/5000字

     
    < >
     

    Powered by Discuz! X 2 0.017327 s 清除 Cookies - 镇江网友之家 - 手机版
    论坛导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