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一、基础案件事实清晰,十四年安置权益彻底落空,完全系二被申诉人根本违约、监管失职导致,申诉人无任何过错
2013年,申诉人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自愿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规划部门同步出具《商业综合体规划意见书》,政府联合开发商共同向申诉人出具《选房证》,明确约定安置房源为本地商业综合体专属安置房。案涉合同订立于2015年5月1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全案历次审理均统一认定为民事合同纠纷、适用民事法律审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
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二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失联跑路,案涉商业综合体安置项目彻底烂尾,长达十四年无法开工建设,直接导致案涉拆迁安置合同根本目的彻底无法实现。被申诉人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作为法定拆迁安置主体、项目监管责任单位,未尽安置保障、项目监管、风险处置法定职责,放任违约损害持续发生、扩大,是本案纠纷产生、权益受损的唯一过错主体。
在原合同约定的综合体安置房彻底无法落地的前提下,2021年被申诉人一在未与申诉人协商、未取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作出安置调整行为,强行将申诉人调剂至北汽项目异地安置房。该异地房源与原合同、规划意见书、《选房证》明确约定的安置标的,在区位地段、生活配套、市场价值、规划属性、居住权益上存在根本性、实质性差异,属于典型的单方变更合同核心条款、强制置换履约标的,严重违背民事法律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严守契约的基本原则。申诉人依法拒绝接受非约定安置房源,属于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情形。
针对被申诉人一2021年单方变更安置标的、违法强制异地安置的全新违约、侵权行为,申诉人穷尽全部行政救济途径维权:依法向被申诉人一提交书面行政履职申请,要求其纠正擅自变更安置协议的违法履职行为、继续履行原合法拆迁安置约定。但被申诉人一拒不履职、拒不纠错,仅以“本案已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完毕”为由直接驳回申诉人履职申请。申诉人不服该不作为行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随后,申诉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政府单方变更安置行为违法、解决实体安置争议,但该院依据“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司法归口规则,裁定驳回申诉人行政起诉。目前,申诉人已就该行政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前述完整闭环的行政维权流程足以证实:2021年政府单方强制变更安置房源,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独立的新增违约、侵权行为,严重侵害申诉人合法安置权益。但受地方司法归口限制、一事不再理裁判桎梏,所有行政救济渠道均无法审理、纠正本案房屋安置、损失赔偿等实体核心争议,申诉人行政维权通道彻底穷尽、完全失灵。据此,本案仅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实体纠错及维权途径。
二、原审法院刻意曲解规划文件效力,混淆行政流程与民事违约责任,违法豁免违约方全责,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
案涉规划部门出具的《商业综合体规划意见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公示的法定规划文件,是二被申诉人作出安置承诺、订立拆迁安置合同的核心公示依据,更是申诉人基于政府公信力、主动配合拆迁、放弃原有房屋产权的合法信赖基础,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完整、全面的保护。
原审法院为规避二被申诉人的违约及失职责任,刻意曲解法定规划文件的法律效力,片面以“规划意见书并非最终审批文件”为由,变相免除镇政府监管失职责任、免除开发商根本违约责任。该裁判逻辑严重违背民事法律基本原则:规划审批流程风险、项目烂尾风险、开发商跑路违约风险,均属于政府监管履职风险、企业商业履约风险,依法只能由合同相对方及监管责任主体承担,绝对不得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守约拆迁户。原审刻意混淆规划行政审批流程与民事合同违约追责两类独立法律关系,直接造成违约方全面免责、守约方全额受损的不公结果,是本案核心错判根源。
三、原审裁判说理与判决主文严重割裂,无强制收房判项却违法停发过渡费,属于典型枉法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仅有判决主文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裁判说理仅为法官单方观点,不创设、不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无任何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审判决仅在说理部分提及异地房屋可用于安置,但判决主文无任何判项判令、强制申诉人接收案外异地房源,司法层面从未设定申诉人接收非约定房源的义务,申诉人拒绝异地安置完全合法合规。
但原审法院在无任何强制收房生效判项的前提下,单方推定“申诉人拒不收房系自身原因”,进而径直判决停止发放全部安置过渡费。该裁判逻辑完全自相矛盾、权责彻底颠倒:十四年安置不能、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过错在于二被申诉人持续违约、监管失职,最终却由无过错的守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违约方完全免责,属于严重侵害申诉人生存安置权益的枉法错判。
四、原审机械适用除斥期间,混淆解除权与赔偿请求权,违法驳回200万安置损失赔偿,构成根本性法律认知错误
案涉拆迁安置合同属于典型的持续性履约合同,二被申诉人自2013年以来持续违约、始终未履行安置交房义务,侵权状态持续存在、损害后果不断扩大,合同始终处于未履行完毕、持续违约的状态。原审无视拆迁安置纠纷的特殊性,机械套用一年合同解除除斥期间,径直认定申诉人解除合同超期,并全额驳回申诉人主张的200万元市场安置损失赔偿,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同时,合同解除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定民事权利,二者互不约束、互不抵消。即便按照原审错误逻辑推定解除权逾期,申诉人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安置权益折价赔偿,属于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不受除斥期间规制。原审以解除权过期为由,全盘驳回申诉人全部财产赔偿诉求,直接剥夺申诉人法定财产救济权利,实体裁判严重不公。
五、原审诉讼费裁判权责完全倒置,惩罚守约、包庇违约,严重违背司法公平基本原则
本案全部纠纷、全部损害后果,均因二被申诉人违约履约不能、政府监管失职引发,申诉人是全程无过错、无违约的守约方。但原审法院作出极度不公的裁判,判令守约的申诉人独自承担2万元巨额案件诉讼费,两名违约失职的被申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申诉人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讼费裁判错误、申请纠错,但地方法院推诿扯皮,以“诉讼费不支持上诉、不支持信访”为由拒不纠正错误裁判,变相惩罚依法维权的守约群众,包庇行政机关与企业的违约失职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平底线。
六、法检核心事实认定直接对立、检察层级推诿、省检程序严重违法,地方司法彻底错乱失灵
本案出现全国罕见、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重大司法错乱:同级法院、检察院对同一核心案件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相互对立的认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面明确认定:案涉北汽异地安置房屋,与2013年原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安置房确实不一致,客观确认房源置换、标的变更的核心事实。
但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审查阶段,无视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的客观事实、无视原始合同、选房证、规划意见书等核心证据,强行反向认定“北汽安置项目与原合同项目为同一项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与生效判决直接冲突,其不支持监督的结论完全丧失合法性与公正性。
针对该明显、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镇江市检察院明确推诿履职,自认无法自我纠错,告知申诉人仅能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复查纠正。申诉人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层级复查,省检未阅卷、未核查案情、未组织听证,未出具法定书面复查决定书,仅以手机短信简单告知不支持复查,无事实说理、无法律依据、无正式文书,属于典型的严重程序违法,变相剥夺申诉人法定检察救济权利。
七、多重错判与程序违法叠加,地方司法完全丧失纠错能力,依法应由最高法再审监督纠错
自2013年拆迁至今,本案历经十四年久拖未决,申诉人始终无法取得合同约定安置房屋,被违法停发安置过渡费、驳回合法赔偿诉求、判令承担高额诉讼费,合法财产权益、安置权益持续遭受重大损害。
纵观全案,原审裁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颠倒、裁判逻辑矛盾、遗漏核心诉求、诉讼费裁判不公等多重实体错判;同时存在市级检察院事实认定错乱、省市两级检察推诿履职、省级检察院程序严重违法等系列程序问题,地方司法、检察监督体系彻底失灵,显然无法作出公平公正的纠错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享有法定审判监督职权,不受下级驳回结论限制。本案错判事实清晰、法律适用错误明确、程序违法确凿,完全符合法定再审立案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裁判实体错误丛生、程序严重违法、权责彻底颠倒,地方检察监督失效、法检事实认定对立,十四年安置纠纷久拖不决,申诉人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不可逆重大损害。请求镇江市审判委高度重视本案发展,申诉人来法院是解决房屋实体,不是走法律程序的,每个法官要做到如我再诉,做到案结事了,之前申诉人无数个诉讼案件虽然裁定与判决结束了,最终房屋实体至今没有解决,就这样让申诉人权利长期落空受损,申诉人房屋48岁被拆迁,至今已经62岁退休了,在生命终点前不知道能否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拭目以待、申诉人;王先生,31年党员,18015250359.本人坚信习主席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核心宗旨与法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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