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中关于消防隐患的几个关键结论,要么是“经向消防部门了解”,要么是直接照搬供电公司的说法。供电公司只管装电表,消防部门只管火灾隐患执法,而贵局是物业服务企业最直接的主管部门。物业有没有对三个充电桩堆在一个车位上进行制止?有没有对充电车辆长期占用消防通道进行劝阻和报告?有没有对负一楼防火分隔缺失进行巡查和上报?这些才是住建应该独立核查的问题。

供电和消防的说法本身就互相矛盾,住建照搬之前核实过吗?

贵局直接复制了供电公司的结论——“两个近处充电桩分别属于38、39号车位,远处箱子为废弃空箱”。但这份结论,本人已向供电公司提出正式异议——消防部门此前确认三个充电桩“分别由三条不同的线路供电”,与“废弃空箱”的说法互相矛盾;39号车位是不靠任何立柱的中间车位,其名下充电桩为何出现在38号车位车尾立柱上,供电公司至今没有解释。贵局在照搬这份结论之前,是否知道它本身就存在争议、尚未被证实?

负一楼充电场所的回复自相矛盾,贵局核实过吗?

贵局回复中同时出现了两句互相冲突的话:前一句说“未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下达相关整改告知书”;后一句又说“关于充电桩不具备自动断电及过载保护问题,消防部门现场已下达《限期改正告知书》”。到底有没有下达告知书?下达了就说明存在违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就不应该下达。这两句话不可能同时成立。请问贵局:这份回复发出之前,是否经过核实?

贵局不是供电和消防的传声筒,也不是他们俩的回音壁。供电公司只管装电表,消防部门只管火灾隐患执法,而贵局是物业服务企业最直接的主管部门。物业有没有对三个充电桩堆在一个车位上进行制止?有没有对充电车辆长期占用消防通道进行劝阻和报告?有没有对负一楼防火分隔缺失进行巡查和上报?这些才是住建应该独立核查的问题。请贵局直接回答:对物业公司的上述失职行为,是否进行过独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