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复核申请书

申诉人:王先生,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321121196601085119,住址 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26,联系电话 18015250359.

被申诉单位一: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镇检民监(2024)49 号

被申诉单位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手机短信:不符合复合申请。

申诉请求

1. 依法撤销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镇检民监(202449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重新核查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厘清案件真相;

2. 督促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原办案检察官正视案件疑点,纠正事实认定错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纠正错判认定,维护申诉人合法正当权益;

事实与理由现就贵院作出的镇检民监 [2024] 49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称49号),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认为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核心事实认定存在两处关键错误,严重背离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恳请贵院领导依法核查、纠正,并给予实事求是的书面回复,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一、案涉安置房项目认定错误,混淆 “58.6亩原项目“12 亩北汽安置房,与镇江市中级法院释明函认定事实存在相互矛盾

案涉拆迁安置合同明确约定:安置方式为本项目范围内就近安置,即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老集镇58.6 亩地块内的原拆原建安置。而实际用于安置的北汽安置房,建设于58.6亩地块之外的另一块12亩地块,二者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项目,并非合同约定的安置房源。

贵院 49 号决定书错误认定“合同明确约定安置房属于原拆原建”,刻意混淆两个独立地块、两个不同项目,直接违背合同原文约定;且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509判决书附随的释明函已明确认定 “实际安置房屋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贵院审查结论与法院释明函对核心事实的认定存在相互冲突 ,足以证明承办检察官在未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定论,未尽到法律监督职责,造成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

二、错误归责申诉人 “未及时选房、接受安置”,应承担不利后果”,视政府违法交付未验收房屋的法定过错,造成因果倒置:

1上党镇政府2017 年 3 月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强行用合同外的没有经过验收的北汽安置房进行安置,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017 年 3 月份,38户被拆迁户已经安置到位,申诉人的房子也已经被固定安置,强行安置合同之外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

2法律规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该事实已得到一审、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一致认可,法院均明确支持申诉人拒绝接收违法交付房屋的行为合法合理,三级法院也判决支持了申诉人从2017年到2021年四年的安置费这个事实足以证明申诉人拒收房屋是合法合理的。

320214月北汽安置房通过建设行政部门验收,此时通知申诉人收房,已经没有房源可供选择,不存在系申诉人自身原因拒绝收房,明显存在因果倒置,申诉人至今不接受房屋的根本原因没有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4、贵院没有注意政府擅自变更安置房源、违法交付未验收房屋的双重违法行为,反而将合法拒房的责任错误归责于申诉人,变相保护政府违法行为,漠视申请人合法权益,违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本人因涉案相关纠纷,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最终出具镇检民监(2024)49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现该案核心基本事实认定严重不清,对案件关键证据、客观经过、实际案情均未全面核实梳理,事实判定偏颇,存在是非混淆、事实认定失实情形,该监督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本人对此结论坚决不服。

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接收本人全套申诉材料后,未开展任何实质阅卷、事实核查、案情约谈等复核复查工作,未依法履行上级检察院监督复核法定职责,仅通过手机短信单一方式,简单告知本人申诉不符合复核条件,至今未向本人送达任何正式书面复核文书,未逐条列明不符合复核条件的事实依据、法律条文、详细理由,无任何正规答复内容,以简易短信敷衍办结申诉事项,严重违反检察申诉复核法定办理程序,属于典型程序履职不当。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该案办案过程中,偏离案件客观真相,事实认定片面武断,致使无辜申诉人长期承受案件带来的不公困扰,身心与合法权益均遭受严重损害。

现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出现办案事实认定错误、上级复核程序缺位、答复形式违规等问题,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严重侵害申诉人依法申诉、申请复核的法定权利。无书面理由告知、仅凭短信驳回复核申请,无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严重侵害群众申诉维权权益。

综上,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纠正错误司法认定,纠正检察办案程序违法行为,责令相关检察承办官重启案件核查工作,还原全部事实真相,公正妥善处理本案,还本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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