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程某于2020年9月入职江苏某制造有限公司。入职时,程某于2020年9月7日出具一份员工放弃社保承诺书。
承诺书载明:“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不需要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自2020年10月起,公司在向程某发放工资时在薪资表中单列一项社保补贴750元/月,程某在该薪资表上签名确认。
至2025年4月程某离职止,公司现已连续55个月向程某支付该项补贴合计41250元。
后程某违反承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并因逾期补缴被征收滞纳金86993.82元。公司遂要求程某返还社保补贴并承担全部滞纳金。
【争议焦点】
1. 程某应否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2. 程某应否承担公司因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一审判决:程某违反承诺,应返还社保补贴,并承担50%滞纳金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由程某出具的放弃社保承诺书,程某在入职公司期间,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出具放弃社保承诺书,即应对该承诺的内容负责。
虽然程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
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无需为程某缴纳社保,自2020年10月起至2025年4月止,公司在向程某发放工资时在薪资表中单列一项社保补贴750元/月,实际产生程某每月实际到手工资增加。
且程某承诺若因社会保险事宜导致公司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公司有权从其薪资中扣除已支付给本人的社保补贴金额。
为此,公司要求程某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共计412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自2021年开始,本地区开始对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故程某的承诺和双方长期怠于履行缴纳社保的行为导致公司为程某补缴社保时产生高额滞纳金,双方均具有主观过错。
另外程某承诺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后又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有违诚信原则。
为此,法院认为双方应当各承担50%的责任,程某应当承担滞纳金50%计43496.91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程某返还公司社保补贴计41250元;二、程某支付公司滞纳金损失43496.91元。
提起上诉:我无需返还社保补贴,且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程某上诉理由: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完成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义务,我无须返还社保补贴;滞纳金是社保征收机构对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专属处罚,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员工无关。
公司答辩理由:已依法为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程某既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却不愿返还此前领取的社保补贴,违反公平原则,构成不当得利;程某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主动要求不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后续补缴产生滞纳金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明显的过错。滞纳金的行政归责与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二审判决: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系因双方共同行为所致,各承担50%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司、程某各承担50%的滞纳金损失即43496.91元,并无不当。
程某关于滞纳金系行政惩罚、应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的上诉理由,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6月26日
案号:(2026)苏04民终2816号
【实务要点】
1.放弃社保承诺无效,但领取的补贴需返还
员工出具的放弃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员工基于该无效承诺取得的社保补贴,属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有权要求员工全额返还。
2.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员工是否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法院认为虽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滞纳金在行政关系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民事赔偿关系中,若员工自愿出具放弃社保承诺并领取补贴,对未缴社保存在明显过错,且事后反悔投诉有违诚信,法院可判令员工承担相应比例(如本案中的50%)的滞纳金损失。
[ 本帖最后由 蓝海科技 于 2026-7-13 16:36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