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晚上,我在象山花园二期和朋友小聚后,因为饮酒,马路上伸手招停了牌号为苏L_98861的出租车,目的地为江滨新村,结果车辆往前走了不到300米,出租司机在未与我沟通的情况下,又接了一个到大东的客人。
请问,我在马路上打车,是否与出租车构成了合同关系?如果未构成,那么我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构成了,在未结束第一个合同关系到情况下,接了第二单,是否构成违约情况?
打车费,11块钱,无所谓,但是,未征求我的意见,未经过我同意私自带客,,是否尊重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