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津渡西长安里16号的房子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备案就对外出租做民宿,并且明知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出租时却不告知,赁合同上也没有明确标注是文保建筑,明知文保单位装修的时候不可改变内部结构,还同意做阁楼,是不是欺瞒?租赁合同和装修方案是不是你们审查和批准的?
西津渡西长安里16号的房子租赁合同和装修方案是不是你们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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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您好!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西长安里16号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西长安里民居建筑群的一部分,虽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出租时需专门告知文保身份,但产权方西津渡公司作为文保建筑的管理责任人,从落实保护责任、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的角度,应在出租时主动说明建筑的文保属性及相关保护要求。我局将督促西津渡公司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于您提到的内部加建阁楼行为,经初步了解,该改动未经报批,且是在未获西津渡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局将责令各相关方进行整改。
3.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及消防验收问题,不属于文物部门的职能范围。建议您就合同纠纷问题与西津渡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消防验收问题,可向住建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