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牙桩冠修复。

  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

  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