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丹徒新区,入职公司27个月了,工资7000左右,依据公积金管理条例,需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但是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的,请问是否违规,如何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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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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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决于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状态、工资多少等因素,如果职工和单位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携带下列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裁定书或判决书、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2)工作期间的工资流水或凭证;(3)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维权。地址:镇江市北府路10号红星牡丹园2号楼公积金管理中心12楼1215室。
另,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您的工作单位在镇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丹徒管理部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丹徒管理部进行维权。地址:镇江市九华山路300号。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或拨打0511-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