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院领导:
       我是2023苏1111民初2086案件与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今天下午到润州人民法院向刘忠明反应这2个案件疑点:1 原告存在违规问题,与中介有串通之嫌;2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的证据材料与原告提供给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原告所有合同的原文件,并追加中介人为本案第三人。刘忠明在没有看完情况说明和材料的情况下,反复说明银行对合同任何的修改都不影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坚持说自己已查看合同原件,核对了书证,说我已缺席一审,让我自己去银行调阅原件,以收走一份情况说明了事。在我反应中介有问题时,更是直言让我直接去公安局。难道缺席一审,法院就可以对发现的问题不予核实了?对所有的疑点不弄查证了?我从法院出来立即联系银行负责人,要求查看原始合同,银行负责人明确告知我原始合同在档案室,调阅有难度,银行代理律师拿的是影像件,请问刘忠明是如何看到合同的原件并进行复核的?再问今天让我签的送达地址文书,真的是每个去上访的人都要填写的吗?
    法院的5份材料,每份均由复印件和扫描件组成,类似下图中出现的差异在每份合同中都有各种不同的出现,截止目前,我未拿到也未看到过合同的原件,就因为如此,就可以糊弄当事人吗?2份有差异的同编号合同,签字却是一致的扫描件,这份合同还有什么不能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