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于2024年08月21日上午9:18分骑电动自行车在南门天桥附近与一辆皖D牌照的马自达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润州交警队姚警官判定我方主责,对方次责,本人无议,在经过几天治疗后进入理赔程序,在经过和对方的保险公司商量后决定赔付我方人伤和车损共计2300,但对方车主拒绝签字,对方保险公司让我去交警队开具一个40号令,润州大队拒绝,我再与对方保险公司勾通,保险公司回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交警有义务开具,但交警不肯,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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