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此外,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要求,具体可见《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相关内容。如您还有疑问,可咨询我局未成年人福利和权益处,联系电话:8442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