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最低生活保障户是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详情请咨询镇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联系电话:0511-8443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