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苏人社发〔2023〕21号)规定,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主要包含失业原因、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等。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失业人员是否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审核不予通过。失业人员提出失业原因与原用人单位申报的退工原因不一致时,失业人员应提供其与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生效的仲裁或法院裁决书、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审核退工原因。

关于您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