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规定,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 本帖最后由 市人社局 于 2025-2-12 10:2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