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是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推荐条件,截图反映的是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业主大会筹备组与业主委员会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机构。


        街道办事处在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成员时,按照《镇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明确“履行业主义务,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作为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条件,没有违反上位法规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按照《镇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只有依法表决通过后,对“未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煽动其他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才有效。


        涉及物业管理不到位问题,我们已转丹徒区住建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