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是各市、区住建局,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支出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下放给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不适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收回。下放和收回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其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经依法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由该派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