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内共用的电梯、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