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镇江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24〕3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条规定,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住宅小区、排水户总排口至公共排水设施接入井之间的连接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产权单位(实际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你所反映的化粪池问题,我局排水管理处已向属地和平路街道反馈,后续将由街道和社区介入处理,我局排水管理处将尽可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