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64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且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