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的网帖我局已关注,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病种认定与备案登记操作口径的通知》(镇医管发〔2022〕17号)文件要求:本市参保人员可根据病种治疗方案类别选择能够满足就医需要的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原则上定点治疗医疗机构须与备案登记医院一致,且1年内无特殊情形不予变更。参保患者在定点期限内因病情需要中途变更指定医院的,变更原定医院前,应首先结清原定点医院全部费用后,次日方可到新定点医院进行申请办理。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直接联系镇江医保服务热线0511-12393咨询,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镇江医保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