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针对您贴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关于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电子处方流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镇医保【2024】9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镇医保【2023】27号)文件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全市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通过电子流转平台流转后,超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药品费用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511-12393镇江市医保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