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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核查情况
2026年3月31日,诉求人前来医保部门反映其2009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原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希望医保部门督促单位办理医保补缴手续。市医保中心具体承办科室依规受理该诉求事项后,已第一时间联系涉事单位开展事实核查工作,经核实发现诉求人未告知部分情况:投诉人在职期间,曾自愿书面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离职时,单位已就各项社保费相关事宜向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项共计13.5万元,其中医疗保险补贴4万元用于诉求人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诉求人已确认同意并全额领取。
二、争议处置文件依据及后续处理措施
目前,市医保部门已经受理该争议处置事项,并未作出“先到单位退款、再补缴医保费”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部门联合处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税发〔2024〕24号)等文件规定,市医保部门已告知诉求人,后续将联动税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该争议。目前,医保部门已向单位发出参保告知书。
[ 本帖最后由 市医疗保障局 于 2026-4-24 15:4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