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致电83686909联系本院监察工作人员反映,谢谢配合!感谢社会各界对京口法院工作的关心!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