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2022)苏1183民初8357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在该判决书中,法官房婷粗暴武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非法地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主张的1119.45万元,欠缺给付原因,在庭审中,我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确凿的证据:我方向句容市大名昭著的职业放贷人吴熔借款812万元,被威逼向吴熔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晨、张传林共还款2200多万元,减去本金及合法利息,其余款项1119.45万元,即为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受害人。
而在房婷的判决中,无视事实,预设立场,蓄意包庇职业放贷人,非法驳回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这是极其错误的,严重违法的!
房婷一个下午,轻轻松松就挣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九万多人民币,赚得盆满钵满,哪管受害人的血泪呢?!哪管公平正义呢?
就是一个枉法裁判!现在却要我们受害人来承担后果,要上交近九万的上诉费!我们已经身无分文,哪里交得起高昂的上诉费?!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们缓交上诉费的请求,给公平正义一线机会!给公序良俗一点希望!给民主法治一丝保障!
如果不能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我们只有SF,SF,SF……直到正义的实现!
               
                         申请人:王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