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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级法院判决称安置房目前已符合办理产权手续,调查核实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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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法院判决称安置房目前已符合办理产权手续,调查核实过吗      查看: 95510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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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法院判决称安置房目前已符合办理产权手续,调查核实过吗

    20175,我们三家拆迁户(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赵明青13952803271))与上党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向丹徒区人民法院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至20214年间,二级法院行政庭与民事庭相互推诿裁定不受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级法院的错误裁定发回重审,截止目前我们三家拆迁户还是流离失所,居无定所,丹徒区人民在民事判决书(2021)苏1112民初426号第5页上判决称:“2013114日,被告发布拆迁公告,其中对于安置地点明确为就近安置,后被告将北汽安置房进行安置,并不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苏11民终509号判决书中称“原告拆迁安置房位于上党镇王院村,北汽配套项目安置房也位于上党镇王院村,故上党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地点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中院为什么没有称合同约定房屋与实际安置房屋都在镇江甚至中国境内呢?这不是偷换大概念吗?然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释明函第2中又称安置地点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前后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我们拆迁合同约定与相关证据能证明房屋性质是有电梯的商品房(有相关证据证明),而实际安置的房屋是北汽拆迁安置选剩下的没电梯的多层安置房,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三家都承包农田,粮食与农具如何存放?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称合同没有约定安置的房屋为商品房,而我们一审庭审就提供了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商配合上党政府拆迁时,在拆迁现场悬挂规划范围内的113幢待建的商品房,每幢均为9层带电梯的商品房效果图,1至13幢待建商品房坐落在拆迁改建地段58.6亩土地上,并有镇江市丹徒区规划局的意见书佐证,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蛊惑拆迁户配合拆迁,有序发放了商品房屋的选房证,二级法院对于我们在法庭提供的这些证据,视而不见,对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既不质证也不采纳,更没有解释说明不接受证据的事实与理由,属于程序严重错误,拆迁建设项目是建设商业综合体,我们的选房证也是开发商核发。二级法院为不什么不查证目前为什么安置的是14至17幢房屋,而1至13幢房屋在哪?为什么不查清事实真相就枉法判决? 

     后来镇江中级法院在释明函中又已经承认上党镇人民政府目前实际安置的地点与合同约定地点确实不一致的事实,审判长张剑亲口说安置是存在瑕疵,既然有瑕疵就是安置违法,但二级法院还是依据违法《拆迁公告》越权张冠李戴的判决安置,是典型的凌驾合同约定之上滥用审批职权枉法判决,违反合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二级法院违反民事合同高度自治原则,既然二级法院承认双方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上党政府擅自变更约定的安置地点,为什么二级法院判决支持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法律规定的依法成立合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变更,而镇江二级法院是受法律特别授权吗?

    最让人深恶痛绝的事,20211月份,二级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到目前为止,已经符合了办理相应产权的手续”截止2024129日止,时过3年,安置的房屋仍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试问二级法院审判长,你们在判决前是否去丹徒区房管局核实过房屋是否真正可以办理房屋产权?为什么偏信上党政府的单方面的当庭陈词?2017年3月份,已经安置的37户拆迁户的房屋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最高法明文规定,交付房屋3个月后无法办法产权,需要依据房款总款的银行贷款利息赔偿相应损失,目前二级法院判决停止支付我们三家20211月后的安置费,判决书生效3年,37户房屋产权毅然没有一户能办理产权,百姓无法办证的损失与安置费的损失因为二级法院的滥用审判权而无法得到保障,二级法院是否考虑这些后果?这种消极敷衍百姓利益,故意枉法判决而站在百姓的对立吗?实在让我们百姓深恶痛绝,二级法院只是例行走个法律程序,从来不考虑如何解决百姓实体问题?简单出具一份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就了事,即使判决是错案也不承担任何后果。多年来,上党多名拆迁户多次打12345热线并走访政府部门投诉无果,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无证豆腐渣安置房能安置百姓吗?中院与一审判决前为什么不考虑这些后果?为什么不深入丹徒房管局调查核实查证,这是什么样的作风吗?百姓明明有理为什么与失信的地方政府打行政诉讼那么艰难?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教育整治真的需要长期性.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4-1-29 11:11 编辑 ]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1-30 17:18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帖中提到的案件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其中对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省高院、市中院均支持了诉讼请求。如有新的诉求,可到市中院院庭长信访接待室反映,预约联系电话:85319112(工作日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如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系工作人员开庭,请更换时间拨打)。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等信任的部门反映情况。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1-28 10:51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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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4-1-29 17:30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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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经了解,帖中提到的案件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其中对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省高院、市中院均支持了诉讼请求。如有新的诉求,可到市中院院庭长信访接待室反映,预约联系电话:85319112(工作日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如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系工作人员开庭,请更换时间拨打)。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等信任的部门反映情况。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1-30 17:18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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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你们好,关于你单位判决生效的判决书中确定安置的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了,时过3年还是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这个极其不负责任的判决,如何对百姓交待,一判决无法实施怎么办,将与合同没有任何关联的房屋判决给百姓,是什么工作作风,就这样没有你中院的事吗





    2024-1-31 11:25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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