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说的我不知道真假,我只说一条就知道日本对于受贿的认识和处罚,那还是在1909年,那时候日本连朝限还没有吞并,而中国还叫大清,日本大审院1909年12月19日的判决(当时判定一项受贿罪里的宴请时喊了歌女表演是不是受贿的一部分)认为:“贿赂的目的物,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愿望的所有利益,都应当包括在内,歌女的表演也是宴请的一部分,不应当排除在满足人的愿望的目的物之外。”而今天的《日本刑法典》中贿赂的内容包括一切能够满足人欲望的有用的东西,诸如金钱、财物、娱乐,招待,债务支付、提升晋级、服务提供等。由此可见, 日本刑法界将“贿赂”规定为所有不正当利益。所以在日本地铁公司领导多喝了(几年)几百瓶公家的矿泉水被知道了属于贪污,空自士官在基地吃了顿20几块人民币的饭没给钱两年后也会被处理,有什么市长议员之类缺钱了还去拍黄片挣钱。你让那些官员们敢吗?有敢的,极少极少。
而我国现行刑法还将“贿赂”限定为财物,还在这里谈什么数额巨大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等等,差距简直不是一点半点!这种差距我看用两百年来填补简直不可能!
[ 本帖最后由 老歌集中营 于 2024-4-5 21:2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