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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启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程序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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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程序申请书.      查看: 40718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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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程序申请书.

    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亚军院长:您好!

    我们三家与上党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目前是一案结多案生,实体久拖不解决,程序已经空转8年.关于实体的问题久拖不决,目前又重新立案.最高法院长张军曾多次说过:"禁止程序空转,不解决实体,如我在诉办好每个案件,做到案结事了,不是结案了事,".2013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上党人民政府之间依法签订的《镇江市丹徒区老集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称拆迁安置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约定安置地点为:镇江市丹徒区老集镇改造项目地段上的房屋. 2021年12月20日,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12民初426号第5页明确说明:”本案中,2013年11月4日,上党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其中对于安置房地点明确为就近安置,后上党政府在北汽配套项目上建造安置房,并不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涉案安置房也已经竣工验收,到目前止,已经符合了办理相应产权的手续”,一审就采纳上党政府的没有质证的《拆迁公告》而越权突破合同约定.《拆迁公告》效力远远低于《拆迁协议的效力,但是一审还是依据上党政府单方面发布的《拆迁公告》曲解公告就近安置概念,扩大就近安置概念,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又称:”2020年4月20日,涉案安置房进行了验收备案,2021年3月底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书,并具备符合办理相应产权的手续”.安置房虽然进行了验收备案,但实际交付时没有依据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府[2010]1号《镇江市丹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第三十五条: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 应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国家出台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每套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截止目前止,上党政府也提供不了上述《二证》.目前安置的房屋实际交付至已经7年多,产权仍然无法办理,一审认属于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既不质证也不采纳,更不说明理由,就是为了达到偏袒上党政府的目的,判决书上逻辑说理自然存在混乱与自相矛盾.2017年3月份,上党政府将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申请人拒绝接受是合法合理的,其民事责任就该当由上党政府来承担。2017年3月份已经安置的38户至今,没有一户产权得到转移,房屋产权依然在建设商名下,一审判决不是依据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拆迁公告内容,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本意而偷换概念,扩大安置范围,违反了合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目前实际安置的北汽安置房不是双方之间约定的安置房,一审判决明显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超出申请人的诉求而越权枉法判决.《拆迁协议》与镇江润发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选房证》上约定安置地点都是本项目地段安置,上党政府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一审属于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出申请人诉请内容.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22)苏1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释明函中明确说明:”双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地点为上党镇老集镇改造的项目,目前安置地点与协议确实不一致”.(2022)苏1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中称:”上诉人被拆迁房屋位于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目前上党镇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系北汽配套项目上建造的安置房屋也位于上党镇王院村,故上党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不违反双方约定”,这是典型的将小概念偷换成大概念,扩大安置范围,二审也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出申请人诉请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苏民申5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称:”申请人主张的安置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位于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目前上党镇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系北汽配套项目上建造的安置房屋也位于上党镇王院村,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上党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不违反双方约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省高院认定事实在一审二审的基础上推理出的结论,是一错再错.申请人将镇江市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镇规址丹[2013]031号作为新证据向省高院提交,省高院没有质证也没有采纳更没有说明理由.结果还称证据不足. 一审二审再审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质证不采纳不说明理由,结果还说明申请人主张的地点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相反对上党政府没有质证的证据反而是夸夸其谈并采纳其证据,实在不能令申请人信服.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仅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还存在与实际客观事实不相符.截止今日,判决安置的房屋依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法院只想走程序,从来没有考虑到如何解决申请人的实体问题,目前是一案结多案生:1、逾期交房的违约损失,2、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损失,3、选房证权利被剥夺的损失,4、天然气没有入户的损失.5.至今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提交过证据1:《58.6亩地块图》、证据2:《丹徒区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意见书》、证据3:《现场效果图》、证据4:《选房证》、证据5:丹徒区房管局销售管理系统上下载的王院村183号安置房所要求的安置对象,所有证据之间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三级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既不质证也不采纳,更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明明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且和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密切的关系,但是法官依然随意的排除或者否认证据,得出和证据相左的一个结论,并偷换概念偏向另一方,全然不顾合同约定内容而故意违背,申诉人明明已经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不予采纳又违心的称证据不足.三级法院判决书中对申诉人所提交的证据都没有进行评价的痕迹,法官不评价的原因就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如果评价申诉人的证据,那就无法得出法官想得出的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观点是:首先镇江市中院的释明函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其次江苏省高级法院没有拆除当事人房屋,也没有安置当事人房屋,事实认定主要还是一审与二审的责任,还是找地方政府解决房屋问题,目前你的再审案件好比病人在乡镇医院已经治疗,乡镇医生认为当事人是恶性肿瘤,手术已经切除,到了省市医院才发现不是肿瘤,那么省市医院没有过错,错误也是乡镇医生的失误造成的,要追责也是追责乡村医生,省市医生没有过错,再说江苏省法院的法官也没有去拆除安置现场查看,也是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观点推断的结果,如果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有问题,可以投诉举报,该做牢就做牢,法制社会投诉举报方式太多了,你正常投诉信访吧,即使错也是一级法院错,这个案件是向省院领导请示汇报过作出的裁定结果,法院没有义务对判决书内容答疑解惑与释明,判决书内容看不懂请律师看,不服裁定可以依法去省检察院抗诉,法院程序已经走完了,以后不要再来电话,来电我们也不会接的,不要以为接你的电话就认为对你们客气了”唉!省高院不是监督一审与二审,是与一审二审相互配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与最高法要求的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相违背,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督促一审解决当事人实体,因为目前有四个案子重新立案审理,目前已经上诉中院有可能第三次申请再审来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已经空转了7年,也许需要继续空转7年.

    中院院长例行接待日,我们申诉人去过中院三次,没有一次有院长亲临现场接待,工作人员称院长开会无法调换.现场提交的申请书,工作人员称无法转交到院长手中,目前我们的诉求是想启动院长发现程序,恳请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解决百姓实体问题.纠正一审擅自突破合同约定变更约定内容的错误判决,目前判决结果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完全降低了当事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中居住是关系到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申请人:王南华,赵明青,王怀庆.


                                       2024年6月2日.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6-18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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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6-20 17:27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原告王文明 赵明青诉上党政府等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苏1112民初1262号),正在丹徒法院审理,请耐心等待结果。 另外友情提醒,帖中提及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应该得到尊重。涉及拆迁遗留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协调解决。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6-2 16:59 1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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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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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4-6-3 16:27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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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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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经了解,原告王文明 赵明青诉上党政府等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苏1112民初1262号),正在丹徒法院审理,请耐心等待结果。

        另外友情提醒,帖中提及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应该得到尊重。涉及拆迁遗留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协调解决。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 本帖最后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6-20 17:28 编辑 ]




    2024-6-20 17:27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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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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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镇江市中院领导,一审二审再审生效的法律文书正确的应该得到尊重,但是事实认定不清,歪曲事实的就应当鄙视,目前没有拆迁遗留问题,是一审二审再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事实认定不清,枉法判决,造成一案结多案生,实体不解决程序空转,结案了事,不是案结事了,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官为什么做不最高法要求的如我再诉的要求呢?申诉人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枉法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违反合同约定高度自治原则,超出自由裁量审判权范围.审判权大于法律规定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7-2 15:13 编辑 ]




    2024-7-2 15:10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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