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真实案例,原告陶某的女儿陶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陶小某使用其父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万余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陶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万余元。
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本案裁判结合原告女儿在相近时间内其他充值打赏行为等情况,认定案涉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被告应当返还充值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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