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加女士因与闻先生(化名)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归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加女士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闻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8.5万元。

案件受理后,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柴松依法冻结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后加女士与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需要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至申请人账户,因法院已经冻结其账户,故其申请解冻部分账户,并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毕。考虑到加女士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征得申请人同意,执行法官依法解冻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在后续履行中,加女士却数十次以单笔微信转账金额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次转账具有指向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质的附言。
闻先生与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患有疾病,加女士的附言内容让其无法忍受,且认为250这一数字带有明显的侮辱性,故未点击收款,转账金额过期未收款已退还到加女士的账户内。后法院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在谈话中加女士仍然认为多次转账250元没有错误。因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认为加女士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属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因加女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对加女士罚款1万元,并依法强制扣划加女士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加女士已经交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义务人应当按期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将面临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如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被冻结、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法律文书未对履行方式进行确定的,应当以恰当方式履行,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账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进行履行,被执行人应当遵照诚信原则按期以恰当方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选择多次以250元的金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而“250”这一数字在社会大众认知中具有侮辱性,同时被执行人在履行时对转账进行附言,附言内容也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被执行人的履行方式具有明显不当,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罚款,不仅是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更是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