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支队此前的回复已收悉,原文如下:
“你反映的问题支队于4月15日当天已移交润州大队,润州大队于4月16日赴该小区进行核查。你反映的‘充电设施缺少充满自动断电和过载保护功能’问题属实,由于物业目前不收取充电费用,已建议物业完善该功能。第三项汽车充电桩问题,由供电公司开户安装,请联系相关单位。其余问题,如有疑问,请留下联系方式,将由润州大队人员与你电联。”
感谢润州大队赴现场核查。但该回复存在多处疑问,本人逐项追问如下:
一、充电设施无自动断电功能:是“建议”还是“责令改正”?回复称该问题属实,已“建议”物业完善。
请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违反者应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建议”是否有法律强制力?物业如果“不接受建议”,贵大队下一步采取什么措施?整改期限是多少天?逾期不改的处罚方案是什么?请明确是否已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一个车位三个充电桩:以“供电公司开户”为由推脱消防监管责任,是否恰当?回复称“第三项汽车充电桩问题,由供电公司开户安装,请联系相关单位”。
请问:本人投诉的核心是该车位存在火灾隐患——一个车位三个充电桩导致配电回路严重过载,在地下车库极易引发电气火灾。供电公司管的是装表接电是否规范,消防部门管的是充电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定职责。请正面回答:贵大队4月16日是否对38号车位“一个车位三个充电桩”的情况,从火灾隐患角度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论是什么?如果存在火灾隐患,拟采取什么消防执法措施?请勿以“供电公司开户”为由回避法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三、消防控制室问题为何完全未提及?本人此前投诉三项问题,其中包括“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无证上岗”。该事项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但本次回复只字未提。
请问:贵大队4月16日现场核查时,消防控制室是否有人值班?值班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核查结果是什么?如属违规,是否已依法处理?
四、回复方式问题:请在本平台完整答复,无需转至电话沟通回复要求“留下联系方式电联”或“拨打12345反映”。消防隐患的核查结论涉及公共安全,应当在本平台公开、书面回复,方便监督和追责。电话沟通难以留存证据,也不符合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请在本平台就以上三项问题逐项回复,无需引导投诉人拨打其他电话另行询问。
请在本平台逐项、完整答复以下问题:
充电设施无自动断电功能,是“建议”还是依法“责令改正”?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处罚是什么?
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的火灾隐患检查结论是什么?是否采取了消防执法措施?
消防控制室4月16日核查结果是什么?是否有人值班、是否持证上岗?
本人期待的不是“已建议”“请联系其他单位”的回避式答复,而是逐项有结论、有措施、有期限的正式回复。如贵支队在本平台仍无法给出实质答复,本人将依据《消防法》及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