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 592 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 核心内容:明确规制商业活动中的噪声扰民行为,禁止利用高音喇叭或类似持续高噪手段做广告。
- 所属章节:位于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中分编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社会生活噪声管控部分)。
- 立法目的:防止商业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强化公共场所声环境秩序,衔接公安、城管等部门监管职责。
- 关联责任:违反该条规定通常由地方生态环境、公安或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具体罚则需结合法律责任编对应条款执行。
注:该法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通过,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全文共五编 1242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