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纪委官网披露江苏扬中一税务干部违法典型案例,1.6亿元涉案资金仍未追回职务侵占、税务舞弊的系列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点评指出该案暴露出基层税务 “一把手” 权力过于集中及监督缺位等问题。
财务经理举报致税务局长获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关于原扬中市税务局局长王某龙案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 年至 2021 年期间,王某龙利用担任扬中市税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在企业所得税退还、税款征收减免、税务风险应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要、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2058.4 万元,其中从朱某洪处获取财物 942 万余元;同时,王某龙滥用职权,违规为某企业减免税款 1533 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最终,王某龙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 200 万元,判决书明确孙某参与交付 200 万元行贿资金的事实,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后续披露的王某龙受贿细节一致。
而王某龙的落马正是源于朱某公司财务经理孙某的举报,为了帮朱某注销22家关联公司,孙某曾联系时任扬中市税务局局长王某龙,请求协调处理此事,2019 年至 2020 年,朱某洪为公司税务事宜与王某龙沟通时,孙某曾陪同前往并录制谈话录音;2020 年下半年,王某龙通过兄长向朱某洪 “借款” 200 万元,该笔款项由孙某从公司账户取现后交付,且未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该款项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行贿资金)。
不过,孙某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到案,后因 “怀孕” 被依法取保候审。
财务经理职务侵占 2.18 亿元,司法文书还原资金转移过程
根据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显示:2019 年 3 月,孙某入职江苏镇江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下称 “明珠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账目核算、资金流转审批及税务申报等核心工作,因工作安排被授权保管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洪个人印章。
2021 年初,明珠公司出现运营异常信号:供应商反馈供应的生胶在本地市场流通,但公司生产部门却反映原料短缺;采购人员申请生胶采购资金时,发现公司账面现金不足以支撑正常采购。经后续核查确认,2021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孙某与公司采购经理串通,通过私自变更物流收货地址、伪造仓库入库单平账、虚构供应商结算凭证等方式,将明珠公司采购的 158.5 吨生胶(经司法评估价值 422 万余元)转运至孙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江苏某新材料公司,该批生胶后被转卖,所得款项转入孙某个人账户。
2021 年 5 月,孙某与公司 4 名财务人员集体提交辞职申请,未完成工作交接即离职。司法文书显示,离职后次日,明珠公司基本账户仅剩余 0.01 元,400 万元流动资金被孙某以 “预付货款” 名义转至其关联账户。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进一步证实,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孙某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 “在建工程预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管理费用咨询费”“其他应收款借款” 等会计科目虚列支出,累计将 2.18 亿元资金分批次转入 35 个与明珠公司无业务关联的公司及个人账户,最终通过多层转账归集至孙某本人、其亲属及两位前夫的银行账户。
4400 万元协议认定存争议,1.6 亿余元资金未追回
根据孙某案一、二审生效判决书,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份涉及 4400 万元的 “公司注销服务协议” 成为争议焦点。司法文书显示,该协议载明 “明珠公司委托孙某办理 22 家关联公司的税务注销及工商注销手续,每完成一家公司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支付服务费 200 万元,22 家公司全部注销后共计支付 4400 万元”,协议落款处盖有明珠公司公章及朱某洪个人印章,标注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
生效判决书记录了庭审中的争议内容:朱某洪当庭陈述,孙某任职期间长期保管公司公章及个人印章,存在私自加盖印章伪造协议的可能;且协议标注日期时,其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签字系在被调查期间作出,不具备合法性。孙某在庭审供述中亦承认,协议内容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签订协议是为 “确认朱某洪承诺给予的费用”,同时提及另有 1.2 亿元资金以 “代公司保管” 名义存放于其两位前夫账户。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均认定,该协议由侦查机关从孙某处依法提取,收集程序合法,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未对协议内容的合理性、签订背景的真实性进一步审查。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资金追偿情况,截至目前,孙某已退还明珠公司 1.06 亿元,剩余 1.6 亿余元资金(含上述 4400 万元及存于其前夫账户的 1.2 亿元)尚未追回。
涉案人员多次 “卡点” 怀孕获监外执行,司法机关披露监管情况
孙某案生效判决书及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监外执行审批材料、司法所监管记录等公开司法文书显示,2021 年 9 月,孙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同年 12 月 6 日生产,哺乳期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2023 年 1 月,司法机关经医院检查确认孙某再次怀孕,同年 10 月 5 日生产,哺乳期延续至 2024 年 10 月 4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距离哺乳期结束约一周时,孙某经医院诊断再次怀孕,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润州区人民法院经核查医院诊断证明、询问主治医生后,准许其监外执行,2025 年 5 月,孙某生下第三个孩子。司法文书同时载明,孙某于 2021 年 5 月办理离婚登记,第三个孩子的出生证明中 “父亲信息” 栏为空白,孩子随母姓。
根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的案件进展说明,针对相关疑问,法院已核查孙某历次监外执行的申请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及审批流程,暂未发现违规情形;目前孙某处于监外执行期间,由住所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待 2026 年哺乳期结束后,司法机关将根据其刑期剩余情况及身体条件,依法决定是否收监执行。
截至发稿,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公告,该院已收到针对此案相关判决的再审申请,案件后续司法程序正在依法推进中,具体进展将以法院公告为准。







